给大家普及一下社保的知识2(医疗篇)
大家好,春雨课堂继续开讲,请各位带好板凳,自带饮料,选好位置哦
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本人,94年参加工作先后从事IT、食品、服装、证券、保险行业,现金融行业从业时间10年以上,2005年以来与社保方面有亲密接触,所以了解颇多。现有一服装公司、经营自有品牌和一理财团队、经营保险和证券投资服务。本着客观的角度和大家探讨探讨现行的保险政策。
首先和大家谈谈
重庆的社保医疗政策:
1、哪些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2年1月1日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2002年1月1日后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发,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2、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登记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由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35%以上的每个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发,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3、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技术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
4、职工和退休人员怎样参保
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发,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5、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本人住院和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6、参保后,每年要缴多少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缴费额度是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7.3%缴纳,其中,6%为医疗保险费缴费率,1.3%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缴费率。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7、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有什么规定
中断缴费的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8、如何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 份zheng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本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劳动合同;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待业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
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法[2003]316号)文件,2003年12月29日印发,2003年12月29日起执行。
9、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有哪些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主城六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属于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文件,2003年11月18日印发,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天就发到这里,明天我再给大家发具体的报帐方式和比例